(2014)金执字第0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林兴兵与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王奎等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兴兵,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王奎,孙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0048-4号申请执行人:林兴兵,男,汉族,1976年1月21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奎,男,1976年9月2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孙桂珍,女,1982年4月4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民一终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王奎、孙桂珍银行存款7万元。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王 寒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鲁胜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