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与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湖州谊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湖州谊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陆忠耀,王苑,唐晓耀,李水荣,李佩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吴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负责人:周建良。委托代理人:陆晓芬。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忠耀。被告:湖州谊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水荣。被告:陆忠耀。被告:王苑。被告:唐晓耀。被告:李水荣。被告:李佩英。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与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湖州谊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陆忠耀、王苑、唐晓耀、陆某(已死亡)、李水荣、李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保证人陆某因病于2014年11月8日去世,本案中止审理。在明确继承人后继续审理。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委托代理人陆晓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湖州谊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陆忠耀、王苑、唐晓耀、李水荣、李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起诉称:2013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3)年吴流借字第l-6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0日止;贷款年利率8.4%,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同时,被告陆忠耀、王苑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上湖城澜韵园21幢b座房屋及土地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湖州谊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陆忠耀、王苑、唐晓耀、陆某、李水荣、李佩英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的借款进行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借款300万元打入借款人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定账户。自2014年2月21日开始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原告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清结全部贷款本息,但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并未归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272928.39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另计),共计3272928.39元;2、原告对被告陆忠耀、王苑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上湖城澜韵园21幢b座房屋及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湖州谊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陆忠耀、王苑、唐晓耀、李水荣、李佩英对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书证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书证2:最高额抵押合同,房产证、土地证,房屋及土地他项权证,证明被告陆忠耀、王苑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上湖城澜韵园21幢b座房屋及土地对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最高额为30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书证3:编号为2013吴担保03字第l-202号保证合同一份及股东会决议,证明湖州谊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对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包括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书证4:编号为2013吴担保03字第l-203号保证合同一份,证明李水荣、李佩英对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包括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书证5:编号为2013吴担保03字第l-204号保证合同一份,证明唐晓耀对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包括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书证6:编号为2013吴担保03字第l-205号保证合同一份,证明陆忠耀、王苑对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包括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书证:7:提款与支付申请书及借款借据,证明原告将借款300万元打入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同时还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4%,按月结息,到期还本。书证8:提前到期催收通知书,证明因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影响到出借人收回本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的事实。书证9:利息清单,证��,截止到2015年2月3日,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利息272928.39元的事实。书证10:死亡证明、人口信息表、证明、申明书,证明担保人陆某因病于2014年11月8日去世,其继承人丈夫唐晓耀(本案保证人)、大女儿陆萍、小女儿陆清纯,其子女均申明放弃对陆某遗产的继承的事实。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湖州谊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陆忠耀、王苑、唐晓耀、李水荣、李佩英未作答辩。因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湖州谊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陆忠耀、王苑、唐晓耀、李水荣、李佩英未到庭,无法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3)年吴流借字第l-6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0日止;贷款年利率8.4%,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同时,被告陆忠耀、王苑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上湖城澜韵园21幢b座房屋及土地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湖州谊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陆忠耀、王苑、唐晓耀、陆某、李水荣、李佩英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的借款进行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借款300万元打入借款人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自2014年2月21日开始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原告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清结全部贷款本息,但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并未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截止到2015年2月3日,尚欠本金300万元,利息272928.39元,合计3272929.39元。另查明,担保人陆某因病于2014年11月8日去世,其现有继承人有丈夫唐晓耀(本案保证人)、大女儿陆萍、小女儿陆清纯,其子女均申明放弃对陆某遗产的继承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显为不当,应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湖州谊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陆忠耀、王苑、唐晓耀、李水荣、李佩英自愿对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陆忠耀、王苑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及土地,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唐晓耀作为陆某的合法继承人,应在继承范围内对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湖州谊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陆忠耀、王苑、唐晓耀、陆某、李水荣、李佩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272928.3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2月3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合计3272928.3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对被告陆忠耀、王苑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上湖城澜韵园21幢b座房屋及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湖州谊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陆忠耀、王苑、唐晓耀、李水荣、李佩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继承人唐晓耀在接受被继承人陆小妹遗产限额内对被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7元,减半收取161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04元,由���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湖州谊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陆忠耀、王苑、唐晓耀、李水荣、李佩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