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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小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某,王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小字第42号原告四川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被告肖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苏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