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满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宁铁刚霍希都阳嘎呼格吉勒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铁刚,霍希都日嘎,呼格吉勒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满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铁刚,别名:金刚,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蒙古族,无文化,被捕前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因本案于2014年3月10日被抓获,同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辩护人敖立波,内蒙古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霍希都日嘎,男,1983年9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蒙古族,小学文化,被捕前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因本案于2014年3月11日被抓获,同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梅芬,内蒙古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蒙古族,小学文化,被捕前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因本案于2014年3月11日被抓获,同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刑诉(201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铁刚、霍希都日嘎、呼格吉勒图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慧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瑞峰、人民陪审员何兴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斯琴、被告人宁铁刚、霍希都日嘎、呼格吉勒图,辩护人敖立波、徐梅芬、翻译人员白胡斯楞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宁铁刚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某牧场祁某某的羊点,窃取绵羊63只,价值人民币78900元。盗窃后,被告人宁铁刚将所盗羊销赃,得赃款予以挥霍。2013年12月11日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宁铁刚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某电厂东北侧何某某的羊点,窃取绵羊45只,价值人民币58500元。盗窃后,被告人宁铁刚将所盗羊销赃,得赃款予以挥霍。2013年12月末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宁铁刚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某牧场徐某某的羊点,窃取绵羊55只,价值人民币78500元。盗窃后,被告人宁铁刚将所盗羊销赃,得赃款予以挥霍。2014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宁铁刚、霍希都日嘎、呼格吉勒图三人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某牧场祁某某的羊点,共同将羊赶出羊圈,窃取绵羊85只,价值人民币104500元。盗窃后,被告人宁铁刚将所盗羊销赃给李某甲,得赃款分给霍希都日嘎5800元、呼格吉勒图27000元,均被挥霍。被告人宁铁刚参与盗窃四次,盗窃数额为320400元;被告人霍希都日嘎、呼格吉勒图参与盗窃一次,盗窃数额为10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霍希都日嘎、呼格吉勒图的亲属主动退还全部所得赃款104500元(含呼格吉勒图用赃款购买的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追缴被告人呼格吉勒图赃款3400元、李某甲买羊获利的人民币40000元,并分别返还给祁某某24860元人民币、徐某某10980元人民币、何某某756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清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满洲里市公安局扎赉诺尔分局刑警队说明、火车票四张、公路汽车票二张、失主祁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李某甲、宝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赵某某、李某乙、陶某某、左某某的证言材料、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满洲里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铁刚单独和伙同被告人霍希都日嘎、呼格吉勒图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被告人宁铁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霍希都日嘎、呼格吉勒图盗窃数额巨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宁铁刚、霍希都日嘎、呼格吉勒图在共同犯罪中,互相配合均起到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宁铁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宁铁刚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提出对被告人宁铁刚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霍希都日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霍希都日嘎自愿认罪,全部退偿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提出被告人霍希都日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宁铁刚、霍希都日嘎、呼格吉勒图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霍希都日嘎、呼格吉勒图全部退还赃款,并得到失主的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铁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二、被告人霍希都日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慧敏审 判 员 张瑞峰人民陪审员 何兴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雪倩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