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其富与吕君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其富,吕君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林其富。委托代理人:姜学文。被告:吕君珍。原告林其富诉被告吕君珍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滢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其富的委托代理人姜学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君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其富起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3月9日经由新昌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新昌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06)新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女儿林一南若治疗心脏病,则该费用凭县级以上的医疗票据,由原告林其富负担,于治疗结束后七日内支付。另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原告预付该项治疗费10000元,由被告吕君珍负责保管”。原告于2006年3月10日将10000元治疗费交给被告保管。至2013年8月,林一南已满18周岁,身体健康,且自原、被告离婚后也无心脏不良症状,至今未产生任何心脏治疗费用。故原告认为,该笔费用虽现未产生,今后也不一定会产生,且被告对此款项仅具有保管义务,据此,被告应返还原告。现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林其富为证明其在本案中的事实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06)新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收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吕君珍已收到原告林其富交付给其保管的治疗费10000元的事实。2、证明一份,证明林一南至今尚未产生治疗心脏疾病的费用。被告吕君珍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所举证据1,其来源和形式合法,被告在收到本院发送的证据材料副本后,亦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故相关内容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所举的证据2系证人证言,因出具该证言的林一南未到庭作证,故本院对证据2的证明力不予认定。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3月9日经由新昌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新昌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06)新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女儿林一南若治疗心脏病,则该费用凭县级以上的医疗票据,由原告林其富负担,于治疗结束后七日内支付。另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原告预付该项治疗费10000元,由被告吕君珍负责保管”。原告于2006年3月10日将10000元治疗费交给被告保管。至2013年8月,林一南已满18周岁,期间未产生心脏治疗费用。另查明,婚生女林一南由被告吕君珍抚养成人后,仍与被告吕君珍共同生活。本院认为:保管合同系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按约定返还的合同。原告林其富与被告吕君珍之间就本案所涉10000元治疗费所做的约定“林一南若治疗心脏病,则该费用凭县级以上的医疗票据,由原告林其富负担,于治疗结束后七日内支付。另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原告预付该项治疗费10000元,由被告吕君珍负责保管”,可确认原告支付的10000元治疗费系其预付给婚生女林一南治疗心脏病的费用,而非原告所主张的其寄存在被告吕君珍处的财产权益。被告吕君珍负责管理和保护该10000元治疗费的行为系其作为监护人的职责,而非原、被告之间就保管原告财产而作的约定,并且该约定对于返还10000元治疗费的情形或条件也未作具体约定。现婚生女林一南虽未产生治疗心脏病的费用,但不能确认今后绝对不会发生该项治疗费用,故原告主张本案其与被告之间系保管合同关系,并据此要求被告吕君珍返还10000元治疗费的诉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婚生女林一南现已成年,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若其要求自行保管该10000元治疗费,可另行主张。被告吕君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其富要求被告吕君珍返还10000元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其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顾滢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绍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