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陶×与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2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陶×,女,1978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野后,男,1978年4月2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曹×,女,1987年9月3日出生。上诉人陶×因与被上诉人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4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陶×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陶×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748元,由曹×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曹×负担(陶×已交纳,曹×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陶×);二审案件受理费4714元,由陶×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成代理审判员 陈茜代理审判员 夏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