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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南虎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玉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南虎口村村民委员会,张玉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12号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南虎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崮山镇南虎口村。法定代表人徐建忠,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振路,山东天平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海,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祝。委托代理人杜玉强,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南虎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玉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南虎口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军代理审判员  朱晓文人民陪审员  王维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竞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