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执民字第16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建波与杨振环、黄赛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建波;杨振环;黄赛慧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温永执民字第1615-4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波。 被执行人杨振环。 被执行人黄赛慧。 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温永执民字第1615-2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了杨振环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杨振环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盛向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林建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