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永执民字第16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建波与杨振环、黄赛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建波;杨振环;黄赛慧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温永执民字第1615-4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波。 被执行人杨振环。 被执行人黄赛慧。 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温永执民字第1615-2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了杨振环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杨振环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盛向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林建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