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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余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现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4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陆丽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余某某申请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没有申请登记药品经营许可证,就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翠石一路农行宿舍大院C栋首层第二卡开设性域成人用品店,通过非法途径以低价购进涉案药品,然后售卖给他人。2014年11月17日,民警和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性域成人用品店进行查处,现场扣押了一批药品(详见扣押清单)。经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药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余某某申请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没有申请登记药品经营许可证,就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翠石一路农行宿舍大院C栋首层第二卡开设性域成人用品店,通过非法途径以低价购进涉案药品,然后售卖给他人。2014年11月17日,民警和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性域成人用品店进行查处,现场扣押了一批药品(详见扣押清单)。经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药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病历情况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移交清单。4、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5、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余某某销售假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查封扣押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冠英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