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汤其久与胡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其久,胡燕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125号原告:汤其久,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系该农贸市场经营户。委托代理人:金东林,系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燕红,女,1979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其久诉被告胡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其久以被告胡燕红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其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其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汤其久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友斌(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