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释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海岩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岩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释字第168号罪犯张海岩,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青刑二终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3年8月减刑六个月。服刑期间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海岩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张海岩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张海岩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海岩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岩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人民陪审员 冯 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