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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行一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4-21

案件名称

胡俊与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胡俊;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交管巡防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宛龙行一初字第00091号原告胡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先哲、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与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于2015年2月5日以已与被告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撤诉理由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俊负担。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李春林审判员  吴张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