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49号原告周某甲,居民。被告周某乙,居民。本院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乃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