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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花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花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中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关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法花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3日之前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欠被执行人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7992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裁定扣留上述货款,并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在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货款3799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志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雷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