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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周凤铭、陈美琴等与陈烨、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铭,陈美琴,陈杏金,陈烨,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周凤铭。原告陈美琴。原告陈杏金。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培兴。被告陈烨。被告XX。原告周凤铭、陈凤琴、陈杏金与被告陈烨、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凤铭、陈凤琴、陈杏金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铭、陈凤琴、陈杏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春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滕万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