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郑守宏与郑庆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守宏,郑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郑守宏。被执行人:郑庆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开商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郑庆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200元,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大福的银行存款4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许瑞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