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立一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大连中孚仓储有限公司、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黑龙江方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翟朝晖、俞晓君、刘海波、大连广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鸡西东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益发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连中孚仓储有限公司,黑龙江方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翟朝晖,俞晓君,刘海波,大连广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鸡西东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益发煤矿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特字第21号申请人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2号A座9层905。法定代表人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谷裕,均系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中孚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羊圈子村。法定代表人于国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67号3单元3层1号A。法定代表人赵勇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黑龙江方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龙沙路463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37号1318室。法定代表人翟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翟朝晖。被申请人俞晓君。被申请人刘海波,1976年2月5日。被申请人大连广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大窑湾保税区A025号403E-7。法定代表人俞晓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鸡西东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东海镇东海村。法定代表人高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鸡东县益发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红旗煤矿南侧。法定代表人王贵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中孚仓储有限公司、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黑龙江方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翟朝晖、俞晓君、刘海波、大连广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鸡西东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益发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向我院提供担保,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家戎审 判 员 姚显生代理审判员 宋凤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付寒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