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倴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郝志勇与唐山哥本根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志勇,唐山哥本根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720号原告:郝志勇,农民。被告:唐山哥本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柏各庄镇。法定代表人:戚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志勇与被告唐山哥本根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哥本根饲料有限公司20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郝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山哥本根饲料有限公司的203000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