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