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孟兵与杨宜志、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兵,杨宜志,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877号原告孟兵。委托代理人李景平,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宜志。被告刘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兵诉被告杨宜志、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兵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宜志、刘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兵撤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孟兵负担。审判员  何红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