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龚祝英、吕建成与吕建成、范茶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祝英,吕建成,范茶花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57号原告:龚祝英,经商。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建成,经商。被告:范茶花,经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文,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仙,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祝英与被告吕建成、范茶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祝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龚祝英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