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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苏诉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飞湘、丁智峰、王永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飞湘,丁智峰,王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苏诉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袁飞湘,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智峰,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根,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07)苏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飞湘、丁智峰、王永根银行存款45882.22元(含诉讼费2340元、执行费579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5882.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旻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