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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施某某等人盗窃、掩饰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张某某,吉某某,薛某某,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右刑初字第311号公诉机关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0元,于200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11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5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7月23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于2012年6月19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11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5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被告人吉某某,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科左后旗人,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7日被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3年3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于2008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11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5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男,1984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文盲,无业,户籍地: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1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15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被告人沙某某,男,1948年7月25日出生,满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1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9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以右中检刑诉(2014)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张某某、吉某某、薛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玉华、包争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张某某、吉某某、薛某某、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张某某、薛某某开张某某的白色面包车(车牌为:蒙GZ22**)到科左中旗花吐古拉镇柏林嘎查盗窃一台变压器(价值5,500.00元)后,将铜芯销赃到被告人沙某某处得赃款240.00元后付饭费。2、2014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张某某、薛某某开张某某的白色面包车(车牌为:蒙GZ22**)到科左中旗花吐古拉镇东蒙古屯嘎查盗窃两台变压器(价值7,140.00元)后,将铜芯销赃到被告人沙某某处的赃款4,320.00元后每人分得1,300.00元,油钱100.00元,剩余付饭费。3、2014年3月19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吉某某、薛某某、张某某开张某某的白色面包车(车牌为:蒙GZ22**)到科右中旗高力板镇金祥嘎查附近111国道两侧农田地盗窃共五台变压器(第五台变压器卸下来后扔在现场,四台变压器价值44,400.00元)后,将四台变压器的铜芯销赃到被告人沙某某处得赃款6,800.00元,每人分得1700.00元。4、2014年4月9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吉某某骑吉某某的红色125摩托车到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薛家街村盗窃一台变压器(价值1,200.00元)后,将铜芯销赃到被告人沙某某处得赃款1,600.00元,每人分得800.00元。5、2014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吉某某骑吉某某的红色125摩托车到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界力图村盗窃三台变压器(价值16,900.00元)后,将铜芯销赃到被告人沙某某处得赃款4000.00元,未分赃被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张某某、吉某某、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施某某、张某某、吉某某、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施某某、吉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案件,我们盗窃的是两台变压器,而不是三台,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我是残疾人,家里老伴及孩子都有精神毛病,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张某某、薛某某开张某某的白色面包车(车牌为:蒙GZ22**)到科左中旗花吐古拉镇柏林嘎查盗窃一台变压器(价值5,500.00元)后,将铜芯销赃到被告人沙某某处得赃款240.00元后付饭费。2、2014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张某某、薛某某开张某某的白色面包车(车牌为:蒙GZ22**)到科左中旗花吐古拉镇东蒙古屯嘎查盗窃两台变压器(价值7,140.00元)后,将铜芯销赃到被告人沙某某处得赃款4,320.00元后每人分得1,300.00元,油钱100.00元,剩余付饭费。3、2014年3月19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吉某某、薛某某、张某某开张某某的白色面包车(车牌为:蒙GZ22**)到科右中旗高力板镇金祥嘎查附近111国道两侧农田地盗窃共五台变压器(第五台变压器卸下来后扔在现场,四台变压器价值44,400.00元)后,将四台变压器的铜芯销赃到被告人沙某某处得赃款6,800.00元,每人分得1700.00元。4、2014年4月9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吉某某骑吉某某的红色125摩托车到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薛家街村盗窃一台变压器(价值1,200.00元)后,将铜芯销赃到被告人沙某某处得赃款1,600.00元,每人分得800.00元。5、2014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吉某某骑吉某某的红色125摩托车到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界力图村盗窃两台变压器(价值11266.00元)后,将铜芯销赃到被告人沙某某处得赃款4000.00元,未分赃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张某某、吉某某、薛某某、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发还物品清单、价值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张某某、吉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施某某参与盗窃五次,价值69507.00元;被告人吉某某参与盗窃3次,价值56867.00元;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参与盗窃3次,价值57,040.00元,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施某某、张某某、吉某某、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沙某某明知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三、被告人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四、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五、被告人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杜东成审判员  图 雅审判员  吴常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子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