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刑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罪犯吴凡喜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凡喜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执字第00146号罪犯吴凡喜,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乡土楼村土后村民组。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2007)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凡喜��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皖刑终字第00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30日、2012年12月17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学峰、陈永华、陆安阳,安徽省阜阳监狱指派干警柳君、李梅、周涛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提出,罪犯吴凡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凡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真诚悔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成绩良好;在从事护理工种中,该犯能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先后获得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的奖励,且履行了被判处的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人吴庆福、吴满堂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凡喜自投改后,一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凡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戈琪审 判 员 武 锋代理审判员 王远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庆堂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