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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554号原告詹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牛滩镇。被告熊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牛滩镇。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詹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大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