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554号原告詹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牛滩镇。被告熊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牛滩镇。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詹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大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