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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飞飞与贾晓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飞飞,贾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33号申请人陈飞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一慧,浙江晓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贾晓清,(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3********)。申请人陈飞飞与被申请人贾晓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贾晓清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塘下支行账号为62×××16账户内存款20万元及登记在被申请人贾晓清名下瑞安市宏硕标准件有限公司13%的股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贾晓清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塘下支行账户内(账号为62×××16)存款20万元;二、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贾晓清名下瑞安市宏硕标准件有限公司13%的股份,限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