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梨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栗淑荣、李万喜、四平红嘴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栗淑荣,李万喜,四平红嘴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住所地梨树镇被执行人栗淑荣,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万喜,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四平红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梨树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申请栗淑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作出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1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于2014-11-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100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