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永行与张文才、郑雪丽、杨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行,张文才,郑雪丽,杨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张永行,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景县。委托代理人:陈书军,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才,男,1993年1月4日出生,住景县。委托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雪丽,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被告:杨紫,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社,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委托代理人:彭军雷,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行与被告张文才、郑雪丽、杨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永行于2015年2月5日撤回对被告郑雪丽、杨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行撤回对被告郑雪丽、被告杨紫的起诉。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