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董叶清与刘培贤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叶清,刘培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22-1号申请人董叶清。被执行人刘培贤。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2)青法商初字第123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培贤的银行帐户,现被执行人刘培贤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培贤银行帐户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