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李雪,黑龙江翔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开卡后孙某某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使用,截至案发,孙某某透支本金17928.40元。经中国农业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归还。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孙某某现已偿还全部款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岸经过、孙某某办理信用卡资料、透支信用卡金额明细、银行催收记录、还款单、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人于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孙某某辩护人关于其已偿还全部欠款,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吕凌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