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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彭进华与谭宏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进华,谭宏刚,谭利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彭进华,女,生于1968年10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国,遂宁市大英县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宏刚,男,生于1982年11月29日,汉族。被告谭利林(系谭宏刚胞弟),生于1985年12月12日,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盐市口大业大厦9楼。负责人林忠,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进华诉被告谭宏刚、谭利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进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进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进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进华负担。审判员  邱文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