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姜爱珍与毕成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爱珍,毕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240号申请执行人姜爱珍。被执行人毕成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爱珍被执行人毕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民初字第43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