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江苏章旭高纯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因与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章旭高纯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江苏章旭高纯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法定代表人:姚恒章。委托代理人:张德云,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殷广友。申请人江苏章旭高纯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人民币508157.4元或其它价值等额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夷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