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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清远市科建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科建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一区。法定代表人何平。委托代理人黄瑜,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科建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长冲S253线毅力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梁志康。原告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科建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以当事人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邓朝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