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马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席与被告王方、新沂市棋盘镇大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墩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李德席。委托代理人XX,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方(王卫猛)。委托代理人刘栋林,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沂市棋盘镇大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俊。委托代理人谭庆伍。原告李德席与被告王方、新沂市棋盘镇大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墩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席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王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栋林,被告大墩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俊、委托代理人谭庆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席诉称:被告大墩村委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王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权,且合同签订时未经村民大会讨论,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原告持有1994年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第66条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两被告在2002年1月1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将合同上的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原告;赔偿因占用原告的土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方辩称:原告的诉求无法律依据。1.原告持有的于1994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已经被2008年由新沂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废止,拿一个无效的证件显然不能得到支持。2.被告王方同大墩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江苏高院审判委员会文件中由相应的规定支持。原告曾经私自砍伐被告承包地上的树木,被新沂市法院确定为侵权,并判决赔偿损失,现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也被新沂市法院治安拘留。3.原告诉称土地发包给被告时,原告不知情,这不符合常理。被告王方从2002年使用至2011年,原告对被告栽种的果树私自砍伐,在长达九年时间里,不可能不知情。主要是因为农村土地补偿款发放问题,原告想要土地补偿款。4.原告的诉求本身存在错误,涉案土地已经被原告强行耕种,原告却主张返还,其主张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至于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亦没有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保留向原告主张侵权的权利。被告大墩村委会辩称:村委会与王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土地不存在返还的事情。原告所称的不知情不属实。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1日,被告王方与被告大墩村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大墩村四组5.85亩土地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从2002年至2031年止。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方缴纳了承包费,并在承包地上栽植有大量苹果树。后,原告以合同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合同签订时未经村民大会讨论,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诉至法院。另查明:2011年2月份、2012年11月份,原告李德席等人在未经承包人王方同意的情况下,将王方在上述承包地种植的部分苹果树砍伐掉。经新沂市人民法院在(2013)新马民初字第0272号判决书中认定,原告李德席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李德席等人赔偿承包人王方果树损失176247.5元。再查明:对新沂市棋盘镇大墩村的农村承包用地,分别由1994年、2002年、2008年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权。2008年由新沂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至今最后一次确权。在2002年土地调整时,涉案的5.85亩土地由村里作为机动地发包给被告王方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在未经被告王方同意的情况下,上述土地的大部分现已由原告等人在非法砍掉被告栽植的苹果树后进行了耕种。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一份、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村镇书面处理意见、照片,被告王方提交的(2013)新马民初字第027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棋盘镇派出所询问笔录两份,村委会书面土地调整工作意见,被告大墩村委会提交的2008年对土地确权的地籍册,法庭依据职权调查的土地现状照片、随机调取的2008年土地承包权证书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方与被告大墩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并在承包有效期内。被告王方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对所承包地块进行了大量投入,种植有数百棵苹果树,并进行了有效的管理。我们认为,被告王方对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抱有极大的预期利益,法律保护此种承包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诚信建设。原告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而申请确认无效并赔偿损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表示对于大墩村委会把土地发包给被告王方不知情,对于新沂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重新发证确权一事,表示不知道也未听说。综合整个庭审,结合法庭随机调查,本院认为原告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对签订合同不知情显然不属实,对2008年重新发证确权原告所说不知情亦不属实。200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由新沂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合法有效,认定物权的依据应以最新颁发之土地确权证书为准。原告在庭审中不能出示2008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原告本人所述多有不实之处,其没有足够的证据及理由支持其主张。原告所要求返还之土地,现绝大部分已由原告占有、使用,其返还土地的诉求亦不具有可能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德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人民陪审员 吕响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