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自英与刘晓州、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英,刘晓州,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42号原告刘自英,女,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晓州,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刘自英与被告刘晓州、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晓州驾驶的鲁Q×××××(鲁Q××××挂)“陕汽牌”大型汽车一辆或价值15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晓州驾驶的鲁Q×××××(鲁Q××××挂)“陕汽牌”大型汽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15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