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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民办教育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民办教育协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855号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214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4299-X。法定代表人杜星,总经理。被告重庆市民办教育协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218号碧云花园A幢4-3,组织机构代码67101513-1。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民办教育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民办教育协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民办教育协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段静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