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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邵孟烽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孟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154号罪犯邵孟烽,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阳春法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孟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邵孟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孟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2014年7月、9月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孟烽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孟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平审 判 员  张国栋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