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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立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叶福成、刘志勇与被上诉人孙吴县利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李阳原审第三人任兰奎、李长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福成,刘志勇,孙吴县利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阳,任兰奎,李长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立民终字第22号上诉人叶福成,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解放街十三委**组。上诉人刘志勇,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十四委**组。被上诉人孙吴县利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艳,职务董事长。原审被告李阳,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城区。原审第三人任兰奎,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孙吴县西兴乡山岭村。原审第三人李长录,男,47岁,住孙吴县卧牛河乡赵地营子村。上诉人叶福成、刘志勇与被上诉人孙吴县利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李阳原审第三人任兰奎、李长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该裁定移送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或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本院认为:叶福成虽与孙吴县利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德美亚2号种子协议》但该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故本案不存在合同履行地。因叶福成与孙吴县利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购德美亚2号种子协议》中对产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作出了约定且在约定中只体现了甲方人民法院即孙吴县人民法院这一个约定管辖法院,故孙吴县利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协议管辖向孙吴县人民法院起诉,孙吴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无不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二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宏宇审判员  宋 春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鲍玉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