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阳西县人民医院与王允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人民医院,王允兰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阳西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法定代表人:李宗开,该医院院长。被告:王允兰,女,汉族,1996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人民医院诉被告王允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西县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元,由原告阳西县人民医院负担。(此页无正本)代理审判员 许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施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