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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韩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女,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盖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10时27分许,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其女儿赵某某(2002年12月9日出生)经预谋驾驶黑LAE8**号松花江牌微型车窜至哈尔滨市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民生路店奶粉销售区,趁无人监管之机,先后9次将完达山金装元乳婴儿配方奶粉11罐(价值2257.09元)、完达山安力松金装婴儿配方奶粉11罐(价值2950.2元)的防盗磁扣拽掉,将上述物品盗走后驾车逃离现场。赃物经其销赃,获赃款2200元挥霍。2014年12月7日,韩某某再次窜至哈尔滨市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会展中心店行窃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现其家属已代其向哈尔滨市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民生路店赔偿经济损失5207.29元。上述事实,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左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附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超市货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其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实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婉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