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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蔡圆慧诉苏小溪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苏×,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蔡×,女,1999年1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蔡x1,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慧,北京市庆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爱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女,1956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爱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与被告苏×、李×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法定代理人蔡x1及委托代理人李慧,被告苏×及苏×、李×的委托代理人王爱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诉称,原告蔡×系蔡x1与苏xx(已去世)的非婚生女儿,被告苏×系苏xx与被告李×的婚生女儿。苏xx因病于2012年9月21日去世,未留有遗嘱。2014年2月中旬,蔡x1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电话,问苏xx股权继承的事情为何还没解决,蔡x1表示不知道苏xx股权继承的任何情况,后蔡x1到法院找法官进一步询问该情况,法官出示了(2013)西民初字第20139号民事调解书。至此,原告才得知苏×和李×就苏xx的遗产继承事宜已经在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将苏xx的遗产予以分配。原告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与被告苏×、李×同为苏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撤销(2013)西民初字第20139号民事调解书。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鉴定费。被告苏×、李×辩称,苏×和李×在本次诉讼之前不知道原告和苏×存在亲缘关系,原告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与苏xx存在亲缘关系。原告的起诉也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李×与苏xx系夫妻关系,苏×系二人之女。2012年9月21日,苏xx去世。2013年,苏×起诉李×,要求继承苏xx拥有的北京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50%的股权份额。2013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20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北京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关于苏xx的股东资格由苏×、李×继承取得;苏×继承取得北京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12.5%的股权份额,李×继承取得北京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37.5%的股权份额。”审理中,蔡×申请对其与苏×是否为同父(半同胞)亲缘关系进行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5年1月1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本次检验结果倾向于支持苏×与蔡×是同父异母半同胞姊妹关系。蔡×支付鉴定费12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3)西民初字第20139号民事调解书、鉴定报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第三人可撤销之诉,本案的审理焦点应为(2013)西民初字第2013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是否存在错误,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具体到本案而言,即为原告对于苏xx的遗产是否具有继承权。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原告与被告苏×系同父异母半同胞姊妹关系,结合苏×系苏xx之女的事实,原告主张其系苏xx的非婚生子女,证据充分。故原告是苏xx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苏xx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关于被告主张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在法院调解分配遗产的事项告知原告,原告在得知二被告所作调解书,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2013)西民初字第20139号民事调解书,在未通知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原告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被继承人苏xx的遗产进行了分割,确实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该调解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0139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苏×、李×每人各负担三十五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一万二千元,由被告苏×、李×每人各负担六千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常 玉人民陪审员  许子莲人民陪审员  孙 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