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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孙宗山与杨树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宗山,杨树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15号原告孙宗山。被告杨树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宗山与被告杨树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宗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宗山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宗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孙宗山负担。审 判 长  马志强审 判 员  秘杰云人民陪审员  吴立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连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