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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宋小锋与赵国朋,李娜,铜川市宇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锋,赵国朋,李娜,铜川宇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宋小锋,男,汉族。被告赵国朋,男,汉族。被告李娜,女,汉族。被告铜川宇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宋小锋与赵国朋,李娜,铜川市宇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焦秋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文国、袁宏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3月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4)耀民初字第00668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焦秋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孟水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