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初字第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万国洪与李伟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洪,李伟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民初字第0729号原告(反诉被告)万国洪。委托代理人刘国平、王婷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伟雄。委托代理人翁国忠、孙涛,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万国洪诉被告(反诉原告)李伟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万国洪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婷婷,被告(反诉原告)李伟雄及其委托代理人翁国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国洪诉称:2012年5月2日上午,李伟雄与其妻子在宜兴市宏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寻衅,其上前阻止,李伟雄非但不听,反而殴打其,造成其受伤,经医院治疗并经司法鉴定,其伤势为轻伤。案发后,李伟雄不仅不肯认错,而且态度恶劣,经派出所调解无效。其认为李伟雄对其故意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伟雄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91225.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伟雄答辩并反诉称:2012年5月2日上午,其妻子卢伟琴因与宜兴市宏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总经理为退房事宜发生争执并打电话向其求助,其接到电话赶到后看到卢伟琴在总经理办公室的地上在哭,一只脚上的丝袜破裂,另一只脚上的鞋子也脱落了,随身的手提包也散在地上,情急之下其就把办公室的一张椅子推倒在地。但宏远公司的驾驶员万国洪就进行对其推推搡搡并用拳头殴打其眼部,用脚踢其他部位,其也还手打了对方。本案的起因是万国洪先动手打其,万国洪是过错方,其还手是正当防卫,没有过错。所以其对万国洪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其被万国洪击打眼部造成左眼受伤,视力下降,不得不离开原工作岗位,故反诉要求判令万国洪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0168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反诉被告万国洪辩称:李伟雄受伤的时间在2012年5月2日,而李伟雄最近一次前往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治疗的时间是2013年1月15日,故李伟雄于2014年5月提出反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2、李伟雄无直接证据证明所受伤是其造成,并且李伟雄前往其任职的宏远公司寻衅,其进行正当防卫,故对李伟雄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防卫过当也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3、对李伟雄的具体诉请按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卢伟琴为退房款事宜至宏远公司与该公司赵义忠发生争议,后卢伟琴打电话给其丈夫李伟雄,李伟雄到宏远公司后,与宏远公司驾驶员万国洪发生争执,并发生互相殴斗,二人均有受伤。万国洪的伤情经宜兴市公安局鉴定为轻伤。另查明:2012年5月2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李伟雄多次前往武警8690部队医院、宜兴市人民医院、无锡市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审理中,根据万国洪的申请,本院委托宜兴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2014年6月12日的鉴定意见为万国洪因外伤所致的左侧第4、5肋骨骨折,未达伤残等级,建议误工期以90天为宜,建议护理期以一人护理20天为宜,建议营养期以30天为宜。审理中,根据李伟雄的委托,本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2014年6月20日的鉴定意见为李伟雄的损伤未达等级伤残,其误工期60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30日为宜。审理中,万国洪就其主张举证及对方质证意见为:1、宜兴市公安局环科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复印件:万国洪在2012年5月2日的笔录中称其是宏远公司的驾驶员,2012年5月2日上午10时许,他从电梯间进入公司听到总经理赵义忠的办公室有吵闹和砸东西的声音,其进去办公室后看到一男一女在办公室、赵经理不在办公室,男的把办公室桌前的椅推倒扔在地上,他就过去问男子干什么,有话可以好好说的,男子讲关你什么事,你有什么资格来同我讲话,他就对男子讲我是公司员工,有资格的,二人就争吵起来。争吵过程中,他左手指向办公桌另一侧的该男子,男子讲你还用手点我啊,他就说对不起,不好意思,他和男子打招呼时,该男子追上来,他就准备离开办公室,这个女子拉住该男子并抱住他,男子讲你还打我老婆了,女子讲不是他打的,但女子没有拉住该男子,该男子用手打了他额头部位一拳,他想跑出办公室,该男子过来一把揪住他,中间那女子在拉该男子,这个过程中,男子一直用手打他,用脚踢他的身体,他跑出办公室到走廊后来摔倒在地,该女子站立不稳也摔倒在他身上,该男子也摔倒在女子身上,他就站起来,该男子用手揪住他的头发用力把他的头往下压,女子在劝说男子不要打人了。这个过程中,宏远公司的万中平、马才华、赵义忠及一个姓肖的男子陆续到场劝阻,该男子用膝盖用力顶在他左肋部位,他被顶住仰面倒在地上,后公司的人把他送到医院后,该对男女要逃离现场,被公司工作人员拦住后有人报警的。他被男子踢打时才还手用拳头打在对方身上。其余人只是拖住该男子进行劝阻,没有动手,该男子面部被打到几记的,具体伤势不清楚。万国洪在9月6日的笔录中称李伟雄打他,他一直没有还手,后到走廊中,他还手打对方的,打在身上,头部位置没有打,其他在场人也没有打对方。李伟雄在2012年5月2日的笔录中称当日上午8时左右他妻子卢伟琴去宏远公司退350000元购房款,9时50分左右,他妻子打电话说在宏远公司被人打了,他急忙赶过去后,看到他妻子躺在对方办公室地上,脚上一只鞋子也脱落了,办公室没有其他人。他急忙过去问怎么了,他妻子说被开发公司的总经理邵意中(音)打了,他就喊邵意中在哪里,这时办公室就进来一个陌生男子,指着他的脸说他资格老要打他,他妻子见状就拦着他,但是陌生男子依旧用手戳着他,他就和陌生男子扭打起来的。随后办公室又进来五六个陌生男子,对方就一起拦着他,他就被对方打,他也反抗的,他妻子被对方拖到外面走廊打的。对方打完之后,他冲出去抱住妻子,这个过程中,对方还打他的头,于是他报警的。李伟雄在2012年6月14日的笔录中称2012年5月2日上午,他妻子卢伟琴到宏远公司退房款,上午9时50分,他接到卢伟琴电话讲她在宏远公司要他去同她,他就开车从家中到宏远公司的,到宏远公司后看到卢伟琴坐在宏远公司总经理赵义忠办公室的门口地上在哭,他问她怎么了,卢伟琴说和赵义忠争吵的,他看到办公室门开着,就进去发现里面没有人,他就叫赵义忠,但没人理会,他就把办公室的凳子推倒在地。过了一分钟左右,有个男子先进来(后来知道是赵义忠的驾驶员万国洪),进来后该男子就用手指着他说你不要老,要打你一顿啊,该男子就上来揪住他,他也揪住在对方,开始先是互相推推搡搡争吵起来,这时办公室门口有五六个男子到场了,卢伟琴拖他走,三个人就到门口走廊的,这时万国洪和其四个男子动手打他,他也打对方,双方纠缠在一起,卢伟琴用双手抱住他的头,叫他和对方不要打了,在此过程中,万国洪有两次摔倒在地上,卢伟琴有一次摔倒在地上,他也有一次摔倒在地上,双方在走廊纠缠有几分钟的,他当时左眼部位肿胀,现在左眼视力只有0.3,原来视力是1.5。他在公司是船长,按照职业要求,视力在1.0以上才能做船长,武警医院医生讲2个月视力不能恢复就不好恢复了,左眼是被万国洪一方人打伤的,具体是谁不清楚,但现在就认万国洪。卢伟琴在2012年5月2日的笔录中称当日上午8时10分左右,她去宏远公司要钱,会计讲要问邵总的,邵总讲暂时不会给,后来双方就吵起来,她印象中邵总踢了她一脚,她就坐在地上,邵总离开了把办公室一关,她就打电话给李伟雄,过了十分钟,李伟雄赶过来问谁打她,就和邵总的驾驶员两个人叫起来,邵总驾驶员搭上来,一拳打她丈夫被她挡住了,过了两三分钟进来五六个人,拳打脚踢围着她丈夫打了十分钟左右,她丈夫左眼被打得紫了,被谁打的没看清楚。万中平在2012年5月2日的笔录中称当时上午9点多李伟雄的妻子在到宏远公司退购房定金要看病,赵总同意后,9点多宏远公司已把定金打到李伟雄妻子的农行卡上,但是李伟雄的妻子无缘无故搬一张凳子坐到赵总办公室门口,据赵总的司机万国洪说,李伟雄的妻子反而打电话让李伟雄过来,李伟雄过来以后不问青红皂白就把赵总办公室的凳弄到,在搬办公室台面时万国洪进去劝阻,还没等万国洪说完,李伟雄挥拳想打万国洪,万国洪就与李伟雄扭打到走廊里,他听到后想去把他们分开,一走过去,李伟雄就一拳打在他头上,混乱中,万国洪的肋骨被李伟雄的膝盖顶的受伤。万中平在2012年6月7日的笔录中称2012年5月2日上午9点多,他为了业务上的事情到宏远公司,一进公司就看到有个女的坐在赵义忠办公室门口的一张椅子上,赵义忠办公室门开着,里面没有人,这女的边哭边打电话讲在宏远公司。他就到售楼处的,售楼处的人讲这个女的来退房的,钱已经退给她了,但她一定要赵义忠向他道歉,这时其堂兄万国洪也在售楼处的。上午10点钟左右,他在工程部办好事情,准备离开时听到赵义忠办公室门口有吵骂的声音,他就走过去,宏远公司工程部经理马才华也跟在后面,他看到来退房的女子在走廊里双方抱着一个男子脖子,二人面对面,该男子脸朝东,万国洪脸朝西,隔着这个女子这个男子用拳头打万国洪,女子就吊住该男子说不要打了。他就上去拉这个男子,这男子就回过身来,用拳打他,他赶快避开,这个男子抓住他把他甩在地上同时打了他头顶部位一拳,他坐在地上,万国洪就上来揪住这个男子,二人纠缠在一起,他还听到万国洪发出啊呦呦的声音,他看到万国洪伸手抱着胸部,弯着腰发出哼哼的声音,他也站起来,该男子又朝他裆部踢来,他赶快躲让还被踢到点的,这时边上的人把这个男子劝开的,赵义忠这时也到场了和该男子说你把人打坏了我要报警的。后来该男女跑向电梯要逃走被他拉出来的。他没有出手打对方,只有万国洪和该男子纠缠在一起,其余人没有人打这夫妻。赵义忠在2012年5月2日的笔录中称当日上午8时许,卢伟琴到他办公格要求退定金350000元,他说公司在交税,今天可能不会退钱,卢伟琴讲脖子上有××,讲讲就哭起来了,他看她在哭了,就到公司财务室取钱,到9时30分许,叫会计把钱打到卢伟琴卡上,在这近两个小时中,他一直在财务室的。到上午10时10分许,他走到他办公室走廊中,看到卢伟琴和李伟雄在现场,他的驾驶员万国洪讲身体很疼痛可能肋骨被李伟雄打断了,他就报警的。他没有看到打架的过程,后其了解得知李伟雄在其办公室砸台凳等物,万国洪去劝阻,双方发生纠缠的。翁文龙在2012年6月7日的笔录中称是宜兴市广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与宏远公司在同一层楼面,2012年5月2日上午10时许,他在办公室听到外面有吵闹就出去看情况,看到宏远公司总经理赵义忠办公室门口走廊有人在闹的,他就走过去叫他们不要闹了,他看到有个40岁左右的男子身体比较强壮在吵闹,有个女的应该是他妻子双手吊住他脖子往走廊外面的电梯间拖,叫他走,该男子挣脱女子,到赵总办公室门口的走廊上用拳头打万国洪和万中平,万国洪和万中平都是宏达公司员工被打倒在地上,这个女子又过来吊住这个男子脖子叫他离开,万国洪、万中平已经站起来了,这个男子又一拳打在万中平脸上,后来有人报警的。浦彩萍在2012年6月7日的笔录中称是宏达公司员工,2012年5月2日上午9点多,她在售楼处工作,听到对面有女人的哭声就出来看情况,看到卢伟琴在赵义忠办公室门口哭,后来该女子打电话叫他丈夫来,当时赵总办公室没有人,公司的马才华经理等人都在边上劝说她说购房款已经退了,不要在这里闹了,到上午10时左右,她丈夫来后进入赵总办公室砸办公室内的椅子等物,这时万国洪就从售楼处出来到赵总办公室,这时办公室中就只有卢伟琴夫妻二人在场,一会儿后,卢伟琴丈夫和万国洪就在该办公室中纠缠在一起,她赶快去叫马才华和万中平到场,他们过来后,卢伟琴丈夫和万国洪纠缠在赵总办公室门口的走廊中,卢伟琴站在他们中间劝阻她丈夫,而她丈夫用拳头打万国洪,马才华和万中平就去拉卢伟琴的丈夫和万国洪,在该过程中,卢伟琴丈夫用脚踢了万中平裆部,用拳打了马才华腰部,在走廊纠缠了十分钟左右双方分开来的。宜兴市公安局于2012年5月14日出具鉴定书认为万国洪所受的伤构成轻伤。李伟雄质证后认为万中平是万国洪的堂弟、赵义忠是宏远公司的总经理、浦彩萍是宏远公司的员工,翁文龙的工作单位则与宏远公司是同一层,因此上述人员与万国洪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所以提供对万国洪有利的材料,故对真实性有异议。2、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主张医疗费9485.7元、营养费18元/天×30天=540元、护理费60元/天×20天=1200元。李伟雄质证后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均无异议。3、证明(系宏远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出具,内容为万国洪在本公司担任司机一职,月收入5000元,自2012年5月2日起至今在家休养,单位停止发放其工资),证明(系宏远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出具,内容为2011年已向万国洪发放出差补助和公司年终奖金共计25万元),工资单复印件(万国洪2012年1月、2月、3月的应发工资均为3000元、实发工资均为2802.66元、缓发工资均为2000元),劳动合同(系万国洪与宏远公司于2009年3月15日签订,双方约定万国洪从事办公室主任兼驾驶员工作,工资为每月5000元),万国洪称工资单上应付工资3000元是为了合理避税,另外的每月2000元是年底以现金一次性发放,除工资5000元外,年底合格还发放出差补助及年终奖金合计250000元,现主张按照每月5000元计算3个月的误工费。李伟雄质证后对每月5000元的误工费有异议,认为应当提供单位财务传票证明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误工费按照法律规定计算。4、部分交通费票据,主张交通费1000元。李伟雄质证后要求由法院酌定。审理中,李伟雄就其主张举证及对方质证意见为:1、收条复印件1张,李伟雄称公安机关曾要求双方各提供10000元担保金,其提交后该款被万国洪的堂弟领取,但万国洪未提交该款,现要求万国洪返还该10000元。万国洪质证后称该款是派出所要求李伟雄向其支付的医疗费而非担保金,认可该款已经收到。2、照片打印件若干张(其中可见李伟雄左眼有伤),证明李伟雄被殴打的事实,万国洪质证后不予认可。3、门诊病历(武警部队8690医院门诊病历记载:2012年5月2日李伟雄查体“左眼青紫”等;2012年5月3日左眼视力4.4、右眼视力4.7;2012年5月12日左眼视力4.5、右眼视力5.0;2012年6月1日左眼视力4.5、右眼视力5.0;2012年6月28日左眼视力4.5-2、右眼视力1.0;2012年9月14日左眼视力4.6+、右眼视力5.0;2012年11月23日左眼视力4.8+1、右眼视力5.1;2013年1月7日左眼视力4.6、右眼视力5.0;2013年4月22日左眼视力4.5+2、右眼视力5.1;2014年6月13日左眼视力0.4、右眼视力1.0。无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2014年6月17日左眼视力0,4、右眼视力1.0。宜兴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2012年5月5日左眼视力0.2、右眼视力1.5。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2012年7月13日左眼视力0.3+、右眼视力1.2;2013年1月15日左眼视力0.5-2,右眼视力1.2。医疗费发票(金额为1749.7元),主张医疗费1749.7元,万国洪质证后没有异议。4、鉴定意见书,主张营养费18元/天×30天=540元、护理费60元/天×15天=900元。万国洪质证后没有异议。5、部分交通费票据,主张1000元。万国洪质证后要求由法院酌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13年5月6日签发,有效期至2018年5月16日,持证人有资格履行的职能为:管理级航行、管理级货物装载和积载、管理级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操作级海上无线电通信,持证人可担任的职位为:3000总吨以上船舶的船长(不适用于客船)、GMDSS通用操作员)。7、国际履行健康检查证明书2份(其中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0年4月14日签发的证明书中李伟雄的裸眼视力左右眼均为1.2,其中江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1年3月10日签发的证明书中李伟雄的左右眼视力均为5.2)。8、(甲板高级船员)执照(系中国香港海事处于2013年8月23日签发,岗位/职务为船长、无线电人员)。9、苏州泛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是中国籍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提供配员服务等),证明(系泛洋公司于2014年7月5日出具,内容为李伟雄船长系该公司员工,2012年5月3日该公司下发调令单,将下船休息期已满的李伟雄船长安排至“大秦/M.VGREATQIN”轮接船长职务,并要求其准备好所有证书于2012年5月6日到公司报到,然李伟雄因左眼在2012年5月2日被他人打伤致视力受损,其视力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JT2025-93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第4.3.1之规定,因此该公司原定2012年5月7日与李伟雄船长签订《船员派遣合同书》未果。2012年5月2日起李伟雄因左眼受伤医治及休养需要而无法来该公司工作,从此不能从事海员工作,故从2012年5月7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该公司未外派船长李伟雄到船工作,使李伟雄船长无任何工资收入)。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JT2015-93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其中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现职视力要求为:双眼裸视力均在4.9/0.8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8/0.6、另一眼达5.0/1.0者为合格)。11、泛洋公司调令单(系泛洋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向李伟雄发出,内容为鉴于你2011年12月份下船休假以来,假期已满,公司将安排你到“大秦”轮(M.VGREATQIN)接船长职务,请你于2012年5月6日到公司报到,并准备好你所有证书,望你准时到公司报到,并上船做好交接工作为谢。附上船合同一份)。12、船员派遣合同书3份:其中泛洋公司与李伟雄于2010年4月15日签订的合同约定通过深圳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派遣李伟雄到SINOTRANSSHIPMANAGEMENTLIMITED,HK雇主所属M/V“GREATPRAISE”轮任CAPT职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事宜,合同时间从李伟雄上船之日开始计算,合同期限为8+-1个月,航行区域为雇主指定的航线,雇主按规定在李伟雄上船之日起支付派遣工资和补贴,月总额42900HKD/月,其中船领基本工资18324HKD/月,社会保险金936HKD/月,固定加班工资5500HKD/月,带薪休假金3900HKD/月,在船家汇薪5000HKD/月,休假金2750HKD/月,合同奖3900HKD/月,家汇工资2590HKD/月;其中泛洋公司与李伟雄于2011年4月2日签订合同约定通过深圳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派遣李伟雄到SINOTRANSSHIPMANAGEMENTLIMITED,HK雇主所属M/V“GREATZHOU”轮任CAPT职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合同时间从乙方上船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期限为8+-1个月,雇主按规定在李伟雄上船之日起支付派遣工资和补贴,月总额51480HKD/月,其中船领基本工资22951HKD/月,社会保险金936HKD/月,固定加班工资15201HKD/月,大船补贴6786HKD/月,休假金4343HKD/月,家汇工资1263HKD/月;未签章的船员派遣合同一份,内容为通过深圳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派遣李伟雄到SINOTRANSSHIPMANAGEMENTLIMITED,HK雇主所属M/V“GREATQIN”轮任CAPT职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事宜,合同时间从李伟雄上船之日开始计算,合同期限为8+-1个月,航行区域为雇主指定的航线,雇主按规定在李伟雄上船之日起支付派遣工资和补贴,月总额59280HKD/月,其中船领基本工资33400HKD/月,社会保险金960HKD/月,固定加班工资8290HKD/月,大船补贴6240元HKD、月,休假金4680HKD/月,家汇工资5710HKD/月。13、中国银行宜兴支行国际汇款贷记通知单若干张:其中汇款人SINOTRANSSHIPMANAGEMENTLIMITEDADD.21/FGREAREAGLECENTRE23HARBO于2011年6月16日向卢伟琴52×××09账户汇款98×××00HKD,汇款信息为:SINGLEPAYMENTOFGREATZHOUBYMASTERLIWEIXIONG;汇款人SINOTRANSSHIPMANAGEMENTLIMITEDADD.21/FGREAREAGLECENTRE23HARBO于2011年9月12日向卢伟琴52×××09账户汇款14×××00HKD,汇款信息为:SINGLEPAYMENTOFGREATZHOUBYMASTERLIWEIXIONG;汇款人SINOTRANSSHIPMANAGEMENTLIMITEDADD.21/FGREAREAGLECENTRE23HARBO于2011年11月23日向卢伟琴52×××09账户汇款10×××00HKD,汇款信息为:SINGLEPAYMENTOFGREATZHOUBYMASTERLIWEIXIONG;汇款人SINOTRANSSHIPMANAGEMENTLIMITEDADD.21/FGREAREAGLECENTRE23HARBO于2011年12月5日向卢伟琴52×××09账户汇款10×××00HKD,汇款信息为:SINGLEPAYMENTOFGREATZHOUBYMASTERLIWEIXIONG;汇款人SINOTRANSSHIPMANAGEMENTLIMITEDADD.21/FGREAREAGLECENTRE23HARBO于2011年12月20日向卢伟琴52×××09账户汇款58×××20.08HKD,汇款信息为:SINGLEPAYMENTOFGREATZHOUBYMASTERLIWEIXIONG。14、银行往来单复印件两张,其中2010年9月24日SINOTRANSSHIPMANAGEMENTLIMITED﹡﹡21/FGREAREAGLECENTRE﹡﹡23HARBORRD﹡﹡WANCHAIHK汇款HKD75000元,附言为:SINGLEPYTOFM.V.GREATPRAISEBY﹡﹡CAPTLIWEIXIONG;其中2010年11月24日SINOTRANSSHIPMANAGEMENTLIMITED﹡﹡21/FGREAREAGLECENTRE﹡﹡23HARBORRD﹡﹡WANCHAIHK汇款HKD129273.67元,附言为:SINGLEOFFCREWOFGREATPRAISE﹡﹡BYCAPTLIWEIXIONG。15、卢伟琴中国银行52×××09账号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的交易明细单(其中2011年12月5日有港币入账10×××00元、2011年12月20日有港币入账58×××20.08元)及部分打印汇率表(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1年12月20日港币与人民币的外管局中间价在81.4至83.24之间浮动)。16、2010年-2013年各年港币兑换人民币年平均汇率表,其中2010年平均汇率为0.870,2011年平均汇率为0.828,2012年平均汇率为0.813,2013年平均汇率为0.797),李伟雄称该汇率表是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的数据加权计算的。李伟雄主张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泛洋公司签订了派遣合同,由泛洋公司通过深圳中海派遣到汇款人即香港中外运工作,香港中外运向其妻子卢伟琴在中国银行的账户支付其税后款项。其在2010年4月15日被派遣到“GREARPRAISE”即“大耀轮”轮担任船长,工资为42900元港币/月,其在2011年4月被派遣到“GREATZHOU”即“大周”轮担任船长,2012年泛洋公司向其发出调令单并附了派遣其到“GREATQIN”即“大秦”轮担任船长职务的派遣合同书,因其2012年5月被殴打至左眼视力下降,不符合海员的视力标准,无法从事船长工作,故主张误工费根据2011年派遣合同的51480港元每月×9个月+按照惯例不低于10×××00元港元的奖金计算为563320港币(折合人民币450656元),并按照450656元÷13个月÷21.75个工作日计算每日工资为1593元,误工费为1593元/天×60天=95580元及因视力下降不能从事船长工作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审理中,本院调取了李伟雄及卢伟琴在中国银行的部分银行往来明细,其中卢伟琴52×××09账号(该账号2011年6月16日有港币入账98×××00元、2011年9月13日有港币入账14×××000元、2011年11月23日有港币入账10×××00元、2011年12月5日有港币入账10×××00元、2011年12月20日有港币入账58×××20.08元、2012年1月5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无港币及人民币入账,2013年11月28日有港币入账47725.57元、2014年1月3日有港币入账47849.4元、2014年1月15日有港币入账47849.4元、2014年2月7日有港币入账47849.4元、2014年3月5日有港币入账47849.4元、2014年4月4日有港币入账47849.4元、2014年5月5日有港币入账47849.4元),李伟雄471557256273账号2011年12月19日港币入账10×××00.43元、2011年12月21日有港币入账58×××20.08元,之后至2014年2月无港币入账)。李伟雄质证后称该卡是其与卢伟琴家庭收入的卡之一,其中2013年11月28日的港币入账是其在香港公司在舟山保养及修船时候代为管理的辅助性工作收入,2014年1月3日至5月5日的港币收入也是管理修船的费用。万国洪质证后对法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1、即使根据李伟雄的解释是从事管理工作并取得报酬,则不存在误工损失。2、万国洪解释称与泛洋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工作岗位是不符合常理的。3、法院调取的往来中显示李伟雄每月有大额的固定港币收入,与船舶修理工作相违背。上述事实,有万国洪提供的宜兴市公安局环科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复印件、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证明、工资单复印件、劳动合同、交通费票据,李伟雄提供的收条复印件、照片打印件、门诊病历、鉴定意见书、交通费票据、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国际履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甲板高级船员)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体检要求、调令单、船员派遣合同书、国际汇款贷记通知单、银行往来单复印件、交易明细单、汇率表,本院调取的银行往来明细及本院开庭笔录、谈话笔录、质证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万国洪与李伟雄于2012年5月2日上午在宏远公司因故发生互相斗殴行为。万国洪与李伟雄均称系对方先动手,但双方均未能对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在询问笔录中双方均未否认与对方有打斗行为,万国洪也否认有其他人对李伟雄进行殴打,故本院推定万国洪及李伟雄所受伤害均为对方殴打行为所致,双方应赔偿对方因被殴打所致的全部损失。关于万国洪损失的确定:对双方一致确认的医疗费9485.7元、营养费540元、护理费12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其交通费本院酌定为300元;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事发前在宏远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及每月5000元的工资标准,故其误工费应以5000元/月×12个月÷365天×90天=14794.52元计算为宜;万国洪的总损失为26320.22元,因万国洪已领取了李伟雄交至公安机关的10000元,故李伟雄还应赔偿万国洪16320.22元。关于李伟雄损失的确定:对双方一致确认的医疗费1749.7元、营养费540元、护理费9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其交通费本院酌定为300元;根据其提供的劳动合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事发前受泛洋公司派遣从事海船船长工作并存在相应的港币收入,其左眼视力在事发后经不断治疗虽有过好转但截至鉴定时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海船船员视力标准,且其在事发后一年内无明显收入来源、自2013年11月起虽有港币收入但与事发前其从事船长工作时的港币收入金额明显减少,故其主张因眼睛受伤致视力下降不能从事海船船长工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为8000元;因李伟雄从事的工作较为特殊且收入为外币,故本院只能根据其工作行业的特点及其在事发前两年内实际入账港币收入并结合相应港币与人民币的汇率确定其事发前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734914.26港元(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2日的港币总收入)×0.84(该时间段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在1港元对人民币0.88-0.80元之间浮动,本院酌情取中间值0.84)÷24个月=人民币25722元,又因在其事发后一年内无收入,故本院酌情计算其误工费为25722元×12个月÷365天×60天=50739.28元。故李伟雄各项损失合计62228.98元应由万国洪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伟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万国洪16320.22元(已革除万国洪在公安机关领取的10000元)。二、万国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伟雄62228.98元。三、驳回万国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李伟雄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万国洪、李伟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1900元由万国洪负担1560元,由李伟雄负担340元,李伟雄应负担的部分已由万国洪垫付,李伟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万国洪;反诉案件受理费704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1520元,合计2224元,由李伟雄负担1538元,由万国洪负担686元,万国洪应负担的部分已由李伟雄垫付,万国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李伟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王建停代理审判员 钱 晋人民陪审员 王 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