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凯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凯,王华文,张维芝,张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251号申请人王凯,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华文,男,193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维芝,女,192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绪俊,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肖春龙,莱州市城港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王华文、张维芝、张绪俊共同委托)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凯、王华文、张维芝、张绪俊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凯、王华文、张维芝、张绪俊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2月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王继永(曾用名王吉永)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小辛庄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政字第03150101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朱)字第13150101号】,由甲方王凯继承,归甲方王凯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