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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立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杨乾与李孔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乾,李孔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立保字第5号申请人杨乾,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新兴县甲镇。现住新兴县乙镇。被申请人李孔谋,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春市。申请人杨乾因与被申请李孔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孔谋驾驶的现停放在新兴县新安机动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粤Q****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杨乾己提供担保人杨丽芳在新兴县交通运输管理总站的固定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孔谋驾驶的现停放在新兴县新安机动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粤Q***号小型轿车一辆,待后依法处理。以上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钦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