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x与被告高y、高z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高y,高z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刘x,男。被告高y,男。被告高z,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高y、高z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亮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张 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党泽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