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乐清市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乐清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卢小微,郑卫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七里港上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余祥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清远路121号。负责人:朱小平,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乐清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经五路、纬二十路交接口。法定代表人:卢小微。原审被告:卢小微。原审被告:郑卫丹上诉人乐清市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原审被告卢小微、郑卫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清市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乐清市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420元,减半收取24210元,由上诉人乐清市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曾庆建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