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付曙辉与何玉梅、王国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曙辉,王国卫,何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头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付曙辉,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王国卫,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何玉梅,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头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国卫、何玉梅银行存款49860.50元。二、如上述款项不足,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在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崔 涛 来源:百度搜索“”